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社会和法律进步的要紧标志。
人类社会演变中,私有制的产生致使国家的打造,国家打造将来又通过政府的形式管理国家,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早期,政府的权利高于所有,“国家赔偿”一词还没出现,在那时,“国家豁免权”被广泛用于每个行政和司法范围,即便政府职员违法行使职权,紧急紧急侵有相对人的利益,相对人也是没权利向国家需要给予损害赔偿的。②在那个国家赔偿“全方位否定”的年代,需要国家赔偿精神损失更是无从谈起。
伴随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断演变,主权在民的思想渐渐深入人心,政府的公权力不断分化,开始了政府年代向民权年代的过度,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1873年法国布朗戈案的判决标志了国家赔偿规范的正式打造,此后国家赔偿规范在各国越来越的打造和进步起来。
到了现代,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国内法系国家,都通过判例或者法典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对个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法、德等国内法系国家都在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法规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标榜人权的现代社会,精神权益的保护甚至比人身权益的保护更能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法律进步。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国内经济社会进步的势必需要。
在国内,人权愈加遭到大家的看重。人权既包涵了物质方面的内容,也有精神方面的内容。在民事法律方面,国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了公民的名字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或者法人的名字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到侵害的,有权需要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需要赔偿损失,该条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民事方面的法律依据,随后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来维护公民的精神权益。
民事法律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日益健全,而国内的国家赔偿规范却迟迟没“精神焕发”,近几年国内的国家赔偿诉讼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但因为国内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明确规定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致使了公民在遭受国家机关及员工的违法侵害导致紧急精神损害后果后得不到精神的补偿。比如2001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陕西“处女嫖娼案”,被害人麻旦旦作为女人却被泾阳县公安局认定为男士并下达了因嫖娼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身心遭受摧残的麻旦旦提起索赔精神损害赔偿500万元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一审结果只不过赔偿麻旦旦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还有近期爆出的赵xx案,赵xx是河南商丘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的普通老百姓, 因涉嫌杀害同村赵xx于2002年被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然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xx却安然回到村中养病,2010年5月9日,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媒体发布会,认定赵xx故意杀人案系一块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在赔偿方面,赵xx获得了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但其随后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却因国内国家赔偿法上没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而未获支持,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强烈反应。
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缺少“精神”的国家赔偿规范已经愈加遭到大家的诟病,社会各界都迫切期望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中,可以这么说,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国内经济社会进步的势必需要。
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