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职员借助工作便利,为自己个人借给第三人的款项提供担保。现将公司诉至法院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公司财产查封冻结经营困难。案子尚在审,此时公司可以另案提起诉讼侵权吗?
公司可以另案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职员不能有以下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赞同,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别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别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实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起诉该高管需要其进行赔偿。
公司倡导损害赔偿之诉,需要做两点筹备:
1、损失已实质发生。
2、证明公司高管签署担保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中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
就损失来讲,公司财产被查封冻结导致经营困难,必有损失的产生。但这恐怕不是损失的全部。假如公司提供的担保被法院认定,那样公司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若是连带担保责任,那样对公司来讲损失极其严重。
虽然大概损失极其严重,但就现在为止,代为还款的事实还没发生。
法院判决并被实行后,公司代为还款的部分会成为公司要紧的损失,这部分将是公司倡导损害赔偿的重点。
因此,公司可以起诉,但实质损失的具体数额尚未能确定,法院大概终止审理,待公司被诉案有定论时恢复。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