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在解除同居生活关系时,双方应第一经协商自愿达成财产的处置协议,协议的内容应不返强制性规定并尊重双方意愿。但在双方没办法达成一致时,对于处置同居时的财产产生纠纷的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中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若当事人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的。
国内对于同居关系中关系财产处置是有有关规定的,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一同购置的财产根据一般共有财产处置,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那样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哪方的。至于房子,国内实行不动产登记规范,对于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由于其价值高,对双方的影响较大,需要采取小心处置的原则。通常情况下,非登记一方没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一同购置,且登记方又不承认不动产系双方购置,则该不动产不可以作为一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的房子所有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建议》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日起,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7.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质状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一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送给他们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实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条规定的精神处置。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一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一同债权、债务处置。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一同生活期间患有紧急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合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帮忙。